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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可否享受六税两费政策?-环球快资讯

时间:2023-04-29 18:00:32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 作者简介本文作者:何晓,西安德居正财税咨询公司合伙人,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研究方向为房地产建筑企业业财税融合解决方案设计、企业股权架构设计、企业财税合规、涉税鉴证及专项财税服务。咨询电话:15991618680。

近期,有人咨询:何老师,请问2022年一般纳税人可否享受六税两费政策?我面对一家企业是一般纳税人,2022年销售额一个多亿?竟然在纳税申报的时候系统自动弹出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对方也享受了?会不会有什么风险?

何老师只能说:政策变化太快,一不小心就掉队了!实话说:很多财务人员都跟不上政策变化的节奏!

很多人以为“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政策一直以来都是小规模纳税人的“专利”,只能说,那是曾经!在201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明确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减征“六税两费”,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相关资料图)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很多人并不知道,2021年12月31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六税两费”优惠政策到期后,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是有延续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0号),且享受对象范围有所扩大,除小规模纳税人外,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享受(满足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界定标准即可)、个体工商户均可享受(不区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探讨交流:何晓15991618680(微信)。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0号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综上,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如果符合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界定标准(非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层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便也可享受“六税两费”减征政策,说实话,这个力度还是蛮大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应确保应享尽享税收政策红利,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小型微利”界定存在临界值标准(资产≦5000万、人员≦300人、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小微企业身份就存在动态变化的问题,有的企业去年是小微企业,今年可能就不是小微企业了,且小微企业判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确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相应的,能否享受”六税两费”也就变成了动态调整性事件,要根据条件变化而判定适用与否,关于如何判定能否享受以及如何享受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中描述的非常详尽,笔者在此不再赘述,需要重点强调的是:一般纳税人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应充分利用现行政策空间,最大限度的享受优惠!

所以,我们最后再来回复提问者的这个问题:一般纳税人可否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和销售收入多少个亿没有直接关系,符合条件纳税申报的时候系统自动弹出“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是正常的!对方正常享受不存在风险!

所以,我们财税从业者一定要加强日常学习!探讨交流:何晓 15991618680(微信),让我们一起正心正念正行正果,共学共进共享共赢,共勉!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观点仅供财税同行交流学习,不作为企业纳税依据,具体情况请以主管税务机关意见为准,如使用不当,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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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姚老师)182 9281 5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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